律师解析:小产权房由于缺乏相应的房产证书,因此不能够实现物权的变更。 这也意味着该类住房的产权无法实现转移。 因此,这份赠与协议从一开始就是不可执行且无效的。 另一方面,作为建设方或者销售方,他们本人并未拥有这类小产权房的所有权,这使得他们在处置房屋时的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,必须得到所有权人的认可才能生效。 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,所有权人有权追回;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符合下列情形的,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: (一)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; (二)以合理的价格转让; (三)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。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,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。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,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。 |